保险合同模板汇编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此处隐藏3730个字……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 篇6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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